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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
学?;蛘咝3捣裉峁┱呱昵肴〉眯3凳褂眯砜?,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2.受理
教育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3.审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4.决定和办结告知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目录: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1份;
2.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5.校车驾驶人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随车照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包括行驶线路、时间和??空镜阍谀诘男3翟诵蟹桨讣敖煌ㄔ耸洳棵派蠛说男3敌惺幌呗凡榭北砀?/span>1份;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及车辆所有人和校车驾驶员的安全责任状各1份;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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