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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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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增强全县社会监督合力,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我县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旅办发〔2015〕18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包括剑河县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
????第三条??剑河县文旅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文旅局举报、提供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线索。
????第四条??县文旅局各股室负责将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所采集到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按季度统计报表到旅游办,由旅游办负责本县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公示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六条??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依本细则公开:
???(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钜陨洗Ψ5?/span>;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蚍ㄔ号芯龀械T鹑蔚?/span>;
???(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文旅局在剑河旅游网站或社会媒体上公告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
????第九条??文旅局负责采集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在获取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上报通过剑河旅游网站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文旅局要及时在剑河旅游网站平台删除、修改该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文旅局旅游办要建立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为基础的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公布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公示期限届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文旅局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文旅局要对有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对具有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县文旅局采取检查、暗访、责令整改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五条??文旅局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旅游经营业务申请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要查阅申请人是否在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名单中。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文旅局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文旅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七条?县文旅局相关管理人员在管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试行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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