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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贵州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意见》(黔建城发〔2012〕7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延续经营的换证所需材料通知如下:
(一)贵州省剑河县黔江实业有限公司需提供以下资料
1.燃气延续经营许可申请书一份;
2.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复印件一份;
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面材料复印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指住建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每5年开展一次复检,未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该证书自动失效),核原件;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1人)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指住建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每5年开展一次复检,未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该证书自动失效),核原件;
7.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至少1人)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指住建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每5年开展一次复检,未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该证书自动失效),核原件;
8.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复印件;
9.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10.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一份(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11.健全的经营方案一份(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12.企业聘请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13.企业为聘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主要指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复印件;
????14.储罐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15.防雷设施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16.由消防部门出具的2020年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7.《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18.《燃气充装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9.《贵州省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年度检验审核申请表》一份(格式见附件);
20.与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的《燃气安全生产责任状》一份。
(二)与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个体经营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燃气延续经营许可申请书一份;
2.《贵州省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年度检验审核申请表》一份(格式见附件);
3.《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个体经营者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指住建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每5年开展一次复检,未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该证书自动失效),核原件;
6.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复印件一份;
7.个体经营者工伤险凭证复印件一份;
8.参与管理或送气的家属工伤险凭证复印件一份;
9.聘请送气或管理的工人工伤险凭证复印件一份;
10.与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复印件一份;
11.由消防部门出具的2020年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2.燃气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检测报告。
(三)贵州省剑河县黔江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燃气供应站需提供以下资料
1.燃气延续经营许可申请书一份;
2.《贵州省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年度检验审核申请表》一份(格式见附件);
3.《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5.供应站负责人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指住建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每5年开展一次复检,未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该证书自动失效),核原件;
6.供应站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至少1人)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指住建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相应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每5年开展一次复检,未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该证书自动失效),核原件;
7.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复印件一份;
8.供应站负责人、工人与受聘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
9.企业为供应站聘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主要指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复印件;
10.由消防部门出具的2021年供应站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1.燃气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检测报告。
二、换证程序
根据以上要求,企业和燃气经营网点先将全部资料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楼市政综合股,相关人员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之后提出综合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审查作出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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