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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购建房入户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
申请条件 |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 公民因亲属投靠、高层次人才引进、录、聘用、工作调动、购建房、投资(经商)、务工、大中专院校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辍学回原籍、僧人道士、部队家属随军等原因申报户口迁入的,凭有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 | ||
申请材料 |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 (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备案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属、子女随迁的,按投靠迁移条件合并办理。 三、在农村建房申请户口迁入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 (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 | ||
特殊环节 | 无 | ||
办理流程 | 内部流程 | 申请人向户籍地派出所递交申请——派出所户籍受理——派出所民警审核——当场办结(跨省的需县局核准,10个工作日办结) | |
外部流程 | 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上传申报信息——办理方式(窗口办理、邮寄办理) | ||
办理人员 | 各派出所户籍民警治安户籍窗口民警 |